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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03 来源: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字体: 打印

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办法》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2〕185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国土资源科技事业发展,提高国土资源科技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授予省内国土资源科技和生产领域中的优秀项目。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分为科技进步奖和项目质量优秀奖两类,由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的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维护科技奖励的严肃性。奖励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范围与设置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范围: 

       土地资源调查、评价、保护、规划和可持续利用及国土整治领域;

       基础地质调查与评价领域;

       矿产资源勘查评价、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领域; 

       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地下水资源勘查评价、合理利用,地质遗迹保护研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领域; 

       土地科学、地质科学、测绘地理信息科学理论研究和科学知识普及领域;

       国土资源方法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领域;

       国土资源管理科学研究领域;

       国土资源工程管理实施领域。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我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有一定创新,且经评价后应用一年以上,获得一定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项目。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优秀质量奖授予我省国土资源工程管理实施领域中具有一定规模或产值,经评价证明工程质量高,并取得较显著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项目。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按照地质矿产科学、土地科学、测绘地理信息科学三大领域分别实施。每个领域每类奖励中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授奖数额根据年度报奖项目数确定。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面向全省土地、地质矿产、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凡上述领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属于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科技奖,应先获得省国土资源厅设立的软科学项目研究成果奖。 

      申报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的项目,需经其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方可推荐。推荐时,应当填写项目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并对项目参加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一条 地质科技项目,凡有属于《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应统一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该规定向安徽省地质资料馆汇交相关地质资料后方可申报。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项目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2个。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厅科技外事处,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协调。委托省土地学会、省地质学会、省测绘学会具体承担土地、地质矿产(地质环境)、测绘地理信息三个领域的科技奖励评审工作,提出项目获奖种类与等级建议等初评结果。 

      第十四条 项目获奖种类与等级建议等初评结果,需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示15日,无异议后经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委员会审定并授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委员会颁发奖状和证书。


第四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奖励的,经查属实,由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委员会撤销奖励,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凡在知识产权、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评审。凡是涉及保密类项目,也不得推荐参加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评审。项目奖励初评结果在公示期间存在重大异议的,不参与评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2005年9月印发的《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办法》同时废止。省土地学会、省地质学会、省测绘学会可依据本奖励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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