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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保护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措施出台

巢湖保护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措施出台

发布日期:2008-01-17 来源:中国矿业报 【字体: 打印

巢湖保护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措施出台

巢湖保护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措施出台

近日,安徽巢湖市出台了《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全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推进滨湖旅游城市建设。

据了解,巢湖市矿业开采历史悠久,矿产资源开发为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无节制地随意开采,不仅严重破坏了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而且留下了许多重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全市现有持证开采的矿山582座,废弃矿山数百处。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和安徽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巢湖市开展了矿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关停了一批主干道两侧、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的露天采石场,但矿山生态环境尚未得到有效改善。

为此,巢湖市政府要求各县、区政府,结合本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和现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破坏情况摸底调查,分年度安排好矿山治理计划。按照先易后难、因地制宜,重点治理城市周边、主干道两侧可视范围、风景区内的废弃矿山,使生态环境破坏状况得到初步恢复治理。同时,坚持开采与恢复治理同步进行的原则。自2008年起,所有在采或新设矿山企业,在办理矿业权年检时,必须同时提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和实际进度表,并完成当年恢复治理任务才能予以年检,否则不予年检。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正在生产和新办的矿山,征缴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拒不缴纳或无力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矿山,要予以关停,并依法追究矿主责任。

同时,巢湖市进一步明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责任,明确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负总责,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具体治理责任;要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任务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把治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列为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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