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18
简报中指出,《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在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制度设定、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较适合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有关统计显示,安徽省因开矿而损毁土地已超过400平方千米,产生的废渣和尾矿接近10亿吨。过去粗放的开发模式,为该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带来大量遗留问题。《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在未获通过之前,草案曾历经5年数十次修改,在没有上位法和相关法律可供参考的情况下,将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安徽省政府和国土资源厅的有关文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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