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3
总站全体职工:
为积极响应国家第七次个税改革政策,更好的享受改革红利,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其相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我站现将此次个税改革政策扣除标准及申报方法通知如下。希望总站各职工积极配合,如实填写信息,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电子版及纸质版资料于2019年1月31日前交由总站财务科。
一、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
总站职工子女年满3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继续教育
职工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三)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职工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据实扣除。未成年人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
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选择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五)住房租金
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的,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除上述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每月800元。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且双方在当地均没有住房而各自租赁住房的,只能选择一方扣除;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双方在两地均没有住房而各自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不能同时享受。
(六)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分摊每月2000元(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具体的分摊方式包括均摊、约定分摊、老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申报方法
我站职工可通过填写纸质表格、电子模板、下载个人所得税APP三种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填报。
(一)下载并打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纸质表格(见附件1)一式两份或财务科领取,手工填写完整无误后,本人签字交由财务科。
(二)下载电子模板表格(不可对原始表格修改),见附件2,填写完成后电子版传交财务科,并打印纸质版一式两份,本人签字交由财务科。
(三)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推荐),完成人脸识别注册后,如实填写相关专项扣除信息并提交。
对于填报信息变更及需要修改者,请及时提供最新信息。如果不便提供相关扣除资料,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办理退税。
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upload/file/20190103/20190103091511_64129.rar
附件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upload/file/20190103/20190103091543_69867.rar
总站财务科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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