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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医保转移相关问题的通知

2014-11-12

关于医保转移相关问题的通知

我站医疗生育保险已在省直医保中心参保缴费,并将于12月享受省直医疗保险待遇。请合肥地区以外的退休职工办理省直异地安置就医、慢性病门诊鉴定,并于12月20日前把《安徽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就医申请表》、《安徽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就医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1份、一寸白底彩色照片(5张)、个人申请(2份)送至总站人事科或蚌埠离退休管理科。野外分站在职人员自愿办理因工驻外异地就医者,按照附件7表格填写申报。

现将医保转移相关问题的解释、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档予以公布,请全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相互转告、尽快办理。

为了保证现有慢性病患者及时用药,请自行备足近期的药品。

人 事 科

2014年11月11日

附件:表格

《安徽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就医申请表》

《安徽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就医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

《安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

《安徽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驻外申报表》

《安徽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驻外人员登记表》

《异地安置就医、特殊病种门诊个人申请表》

附件:1. 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医保转移相关问题解释

2. 安徽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3. 安徽省直异地安置就医参保人员须知

4. 安徽省直异地转院(诊)参保人员补充须知

5. 安徽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6.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院

7. 关于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因工驻外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1:

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医保转移相关问题解释

一、全面做好省直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

医保转移后,省直医保跟原参保地在医保政策上有诸多不同之处。我站职工在医保转移后就医方面将严格执行省直医保政策。

医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站里将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解释相关省直医保政策,对需要职工办理的有关手续,将会进行周密的安排和组织,并努力为职工提供周到方便的服务,尽量避免由此给职工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从而保证医保关系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有关慢性病问题。

1、省直医保认定的慢性病病种减少问题。蚌埠地区医保认定的慢性病有35种,省直医保政策规定的慢性病仅为8种。医保关系转移合肥后,我站职工中有11种原先列入医保的慢性病将不能继续得到省直医保的认定。这是地区政策的差异,我站医保关系转入省直医保中心后,职工慢性病病种鉴定和报销将根据省直医保相关政策进行。

2、慢性病鉴定问题。根据省直医保政策要求,医保关系转入,须在合肥地区医保定点的三级医院重新进行慢性病鉴定。如退休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安置期间患有医保政策规定的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可在办理完省直医保异地安置登记后,在安置地三级医院进行鉴定。具体鉴定时间是在单位缴费成功后方可进行。

四、有关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问题。

1、异地安置人员办理异地就医手续。退休异地安置人员需根据要求填写《安徽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就医申请表》,并由站确认后,每月25日前送省直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手续,次月享受医疗待遇。

2、现居住在蚌埠地区的职工看病问题。按医保规定可以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

3、长期因工驻外地的在职人员就医问题。根据皖人社秘〔2014〕235号文件,因工作需要在合肥市区范围以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省直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简称驻外人员),可以申请异地就医。

五、其他问题。

职工现用蚌埠个人账户余额问题。参加省直医疗保险后,可以办理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

附件2:

安徽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参保以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人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单位每年年初一次性缴纳大病救助保险180元/人。

二、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时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一个年度内,第一次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100元,二级200元,三级300元。第三次及以后住院免收门槛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以上至封顶线8.2万元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的比例,按不同级别医院分别为一级6%、二级8%、三级10%,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个人承担的比例分别为一级3%、二级4%、三级5%,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承担。超过封顶线8.2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1.8万元。10万元及以下部分,个人承担10%;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个人承担5%;10万元以上-21.8万元以下部分,个人承担5%,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个人承担2.5%。

三、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省直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是按照《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药品目录外的用药及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年龄段按不同比例纳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⑴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⑵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分年龄段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45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45岁(含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划入;退休人员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划入。

五、省直本地就医流程。

在职职工和合肥地区居住的退休职工因病住院必须在确定的定点医院治疗。

⑴住院:门诊检查后,医生开具住院单,凭社会保障卡到住院处办理入住手续,缴纳预付金、入院病历盖章后入院治疗。

⑵出院:出院科室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到出院结算处结算,打发票,凭发票和费用结算清单等材料到医院医保办办理出院手续。

六、在职和合肥地区居住的退休职工异地转诊转院的审核。

参保患者因病经合肥地区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治,难以明确疾病诊断或缺少有效治疗手段的,可转往异地三级医院诊治。转往地原则上确定为北京、上海。

  1. 参保人员办理首次转诊转院审批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经临床科室、医院、患者单位签署意见的《安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社会保障卡;

③相关门诊医疗治疗资料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2、参保人员因疾病治疗需要,必须多次转往异地同一家医院完成疗程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首次《安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②社会保障卡;

③异地治疗后的出院小结原件和住院病历复印件;

④异地治疗医院医务处的证明;

3、办理转诊转院程序及规定。

①向省直医保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后,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备的,即时审核办理。

②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立刻转往异地三级医院救治的,需在转院后一周内(节假日顺延),补办转诊转院审核手续。

③转诊转院申请批复后,参保患者应尽快到异地转诊医院办理住院手续,逾期一个月,视为自动放弃,原则上不再审批。特殊情况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④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七、已经省直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住院费用结算。

转诊转院患者出院后一个月内,由患者或家属持以下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医疗基金结算科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① 社会保障卡;

②经审核同意的转诊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

③接诊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

④经审核同意的转院(诊)申请表;

⑤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如使用高额医用材料,需提供高额医用材料的中文说明书及条形码。

⑥省医保中心根据病情及诊疗情况和费用审核的需要,可请转院患者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

⑦省医保中心医疗基金结算科受理转院患者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关材料后,向转诊转院患者出具《受理回执单》,并在1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

  • 省医保中心在办理参保人异地转诊转院申请审批及医疗费用报销业务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办理。

参保人员患有下列疾病之一的,可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①冠心病;②高血压病(三期);③糖尿病;④肝硬化;⑤精神病;⑥恶性肿瘤;⑦肾透析;⑧肾移植术后。

  1. 参保人员持《安徽省直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社会保障卡》到三级定点医院进行鉴定。精神病由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
  2. 参保人员将经三级定点医院鉴定并签署意见的《安徽省直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社会保障卡》有关病历资料交本人所选择且具备资格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定点医院医保办。
  3. 承担慢特病门诊治疗的定点医院医保办,每月于20日前集中将办卡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
  4. 省医保中心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办理工作,并及时通知定点医院前来领取。
  5. 参保人从办卡日期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待遇。
  6. 参保人员在所选的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其门诊治疗医疗费按规定与定点医院结算。
  7.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仅限本人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如参保人调往异地工作或死亡,参保单位应及时到省直医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8. 每年的12月25日前为特殊病种门诊定点医院变更受理时间。参保人员需变更定点医院的,将本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交新选择的定点医院,由医院医保办集中送交医保中心办理。受理时间10个工作日。

9、特殊病种患者在门诊治疗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按一次住院处理。即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特殊病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属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累计不得超过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十、省直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医疗费结算。

1、省直参保人员因病在非定点医院(不含港、澳、台)急诊抢救住院的,应在住院5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省直医保中心登记备案(0551-62661151)。

2、参保人员出院后一个月内由单位或(家属)持:①社会保障卡;②急诊抢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③出院小结、急诊病历;④单位证明;⑤根据病情及诊疗情况,需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如使用高额医用材料的中文说明书,非自然疾病病因证明,疑点费用的病历资料复印件。报送省直医保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通知申报人前来领取报销费用。

3、办理过程中,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十一、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卡的使用和查询。

参保人在领取个人账户卡后应及时到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办理个人账户卡的加密更改手续,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持身份证和个人账户卡到省分行合肥市区各营业点办理取款手续。个人需要查询账户金额的,可在次月15日后到省分行合肥市各营业网点查询。

十二、挂失办理。

⑴社会保障卡遗失的,到省人社厅信息中心(东八楼)挂失。咨询电话:0551-62663136。

⑵个人账户卡遗失的,持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直接到省中行营业部办理挂失手续。

⑶社会保障卡和个人账户卡均遗失的,首先由单位(或个人)持单位证明,近期彩照一张到省直医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挂失手续;再持身份证到省中行营业部办理个人账户卡挂失手续。次月25日后到省直医保中心领取个人账户卡。

十三、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生育、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十四、安徽省地矿局职工重大疾病救助。

为了缓解职工因患特大疾病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加强和谐地矿建设,让职工生活的更有尊严。安徽省地矿局特为在职职工(含退休职工、经局批准的人事代理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局行政每年资助40万元、省地质工会每年资助10万元,设立”安徽省地矿局职工重特大疾病救助金”,用于对体弱多病、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的参保人员进行补助。

职工个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后,个人承担医药费(不含住院自理部分和自理药品)数额超过2万元的,实行局级救助。2万元以下的实行站级救助。

管理使用具体如下:

安徽省地质工会设专户管理。

救助按年度实施(当年1月1日—12月31日),每年1月10日前,各单位工会将上年度职工患重大疾病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2万元以上人员的“申请表、附件(住院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的结算单、病历复印件、转院治疗的应有参保医院的转院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住院期间自理部分、自费药品不列入统计)上报”安徽省地矿局重大疾病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地质工会)。

救助金额。局级救助按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不含自理部分、自理药品),数额2万元以上,实行分段计算,累计相加。2万元—5万元按20%比例救助;5万元以上—7.5万元的部分按25%比例救助;7.5万元—10万元的部分按30%比例救助;10万元—12.5万元的部分按35%救助;12.5万元以上部分按40%救助,救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于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不含自理部分和自费药品)2万元以下的在职职工实行站级救助。(参见皖地环[2014]9号文)

附件3:

安徽省直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就医须知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退休后回原籍安置或退休后随配偶、子女在异地长期居住的人员。

二、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填写《安徽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确认后,向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卡》。

三、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应在居住地确定三家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定点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医院,并报省直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四、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审核。

已参加省直医疗保险,退休后回原籍安置,或退休后随配偶、子女在异地居住的人员,可带以下材料:

⑴《安徽省直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就医申请表》;

⑵单位签署意见的个人申请报告;

⑶社会保障卡。

由单位携带申报材料,于每月25日前到省直医保中心办理申报核准手续,从核准的次月起享受异地安置就医待遇。

五、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安置地确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时医疗费的审核。

⑴省直异地安置就医退休人员在安置地定点医院住院时,应在住院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单位,并由单位到省直医保中心办理书面备案手续。

⑵参保人员出院后一个月内由单位或患者(家属)持以下申报材料到省直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费用的审核。

①社会保障卡;

②在安置地确定的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

③出院小结、门诊病历;

④根据病情及诊疗情况,需参保人员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如使用高额医用材料的中文说明书,非自然疾病病因证明,疑点费用的病历资料复印件等。

省直医保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通知申报人前来领取报销费用。

⑶参保人员确因病重或其它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的,应提供住院医院证明。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一个月内,凭社会保障卡、出院小结、医嘱(病历)、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发票等凭证到省直医疗保险基金中心结算。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按合肥地区相应等级医院结算规定办理。

⑷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回合肥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凭《社会保障卡》直接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转院(诊)流程。

⑴参保患者因病情或诊疗的需要,需异地转院(诊)的,须经本人定点最高级别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开具转院证明(证明应注明转往医院的名称),并填报《安徽省直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申请表》,表中各栏目填写完毕并经签字、盖章后,才视为完整履行异地转院(诊)申请审批手续,而自行到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⑵同时在5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确因病重或其它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的,应提供住院医院证明。

⑶患者出院后一个月内,由患者或家属凭转院证明、社会保障卡、接诊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发票等与省直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

⑷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如果使用高额医用材料的,需提供高额医用材料的中文说明书及条形码。

⑸省直医保中心根据病情及诊疗情况和费用审核的需要,可请转院患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⑹省直医保中心医疗基金结算科受理转院患者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关材料后,向转院患者出具《受理回执单》,并在1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

⑸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其余按合肥地区三级医院结算规定办理。

七、异地安置就医参保人员在异地安置期间患有医保政策规定的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冠心病、精神病、高血压三期、肝硬化、糖尿病、肾透析、恶性肿瘤、肾移植术后)的,可在安置地三级医院进行鉴定,精神病由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并填写《安徽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就医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附疾病诊断、检查、住院等相关材料及近照一张),由单位到省直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卡。

八、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异地确定的医院治疗特殊病,所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用结算。

⑴由单位持参保人的以下材料:

①《社会保障卡》、《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

②特殊病门诊治疗医疗费发票;

③门诊病历,门诊处方,检查单,治疗单等。

于当年7月1日-8月15日和次年元月1日-2月28日,集中到省直医保中心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医药费审核结算。

⑵省直医保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通知申报人前来领取报销费用。

⑶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⑷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按合肥地区相应等级医院结算规定办理。特殊病种以外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

九、异地安置参保退休人员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每满一年才能变更,每年只能变更一次。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的变更,于每月的25日前到省直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安置就医变更申请经省直医保中心核准后,申请人从核准月份的次月起享受变更后的异地安置就医待遇。

附件4:

安徽省直异地转院(诊)参保人员补充须知

一、参保患者必须到经批准转入的医院住院治疗,否则其发生的医疗费不能报销。如确需变更转院(诊)医院的,需在就诊前到省直医保中心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经批准的转院(诊)申请,只限本次转院(诊)使用,本次转院(诊)治疗出院后,仍需转往异地同一家医院或不同医院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异地转院(诊)申请审批手续。

三、转院(诊)申请批准后,参保患者应在一个月内到异地转院(诊)医院住院治疗,逾期一个月不去住院治疗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转院(诊)申请审批不再有效,且原则上不再受理同一转院(诊)申请审批。特殊情况仍需转院(诊)的需重新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四、省直医保中心在办理参保人员异地转院(诊)申请、审批及医疗费用报销业务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省直医保中心办公地址及各科室职能和联系方式。

⑴省直医保中心办公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33号,邮编:230061

⑵省直医保中心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卡、异地转院(诊)申请审批科室:医疗管理科,联系电话:0551-62624227;

⑶办理异地转院(诊)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科室:医疗基金结算科,联系电话:0551-62661151。

六、总站医保经办科室:人事科

⑴总站人事科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296号地矿大厦A座1206室,联系电话:0551-64639336,邮编:230001

附件5:

安徽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医院名称

服务范围

等级

1

安徽省立医院

特病门诊、住院

三级

2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特病门诊、住院

三级

3

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特病门诊、住院

三级

4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5医院

特病门诊、住院

三级

5

武警安徽省总队医院

特病门诊、住院

三级

6

安徽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特病门诊、住院

三级

7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

特病门诊、住院

三级

8

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

特病门诊、住院

三级

9

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专科)

特病门诊(只针对精神病)、住院

三级

10

合肥市妇幼保健院

住院

三级

11

合肥市高心血管病医院

特病门诊、住院

三级

12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特病门诊、住院

三级

13

合肥市滨湖医院

住院

三级

14

安徽省立医院(南区)

住院

三级

15

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

特病门诊、住院

二级

16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

特病门诊、住院

二级

17

中铁四局集团中心医院

特病门诊、住院

二级

18

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学院医院

住院

二级

19

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医院

住院

二级

20

安徽省友谊医院

特病门诊、住院

二级

21

安徽省肺科医院

特病门诊、住院

二级

22

安徽省中医学院神经病学研究所附属医院

特病门诊、住院

二级

23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住院

二级

24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蜀山分院

住院

二级

25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特病门诊、住院

二级

26

合肥市传染病医院

住院

二级

27

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

住院

二级

28

合肥市中医肛肠医院

住院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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