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28
安 徽 省 地 质 矿 产 勘 查 局 文 件
地水〔2008〕40号
转发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就贯彻“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1、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贯彻《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承担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业务单位资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2、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地勘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机构、落实专人负责。
3、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地勘单位及时到有关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与沟通。
4、加强与相关矿山的联系。
上述有关办法与技术规范请从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保护 通知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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