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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009-06-01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安徽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200918号)精神,同时根据省地勘局地财[2009]111号文件的通知要求,现就在我站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站属各单位。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站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  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  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  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  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  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  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  将各项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在法定账目外,在账外核算、使用;

二、组织领导

站成立“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设立举报电话。由站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计财科、审计人员牵头实施,站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财科,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长:张召民 

副组长:何公社

  员:丁静、程勇、葛洪军、江冬生、宋文涛

办公室主任:丁静

办公室副主任:江冬生                                                                                    

三、专项治理步骤

  (一)动员部署(2009527日起至2009531日)

站领导在职工大会上进行动员,进行工作安排和部署。各单位组织职工学习《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文件,深刻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站宣传部门的作用,广泛宣传,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阶段(61--610日)

各单位要及时落实相关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经各单位 “小金库”专项治理第一责任人审核签名后于610日前报送站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三)站重点检查阶段(2009611日至620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站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自查申报情况审核汇总,并向站汇报,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站重点检查面要达到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100%。站于620日前将自查纠情况报告和《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一并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站主要负责人要对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并在自查自纠情况表上签字。

(四)接受检查阶段(200971日至930日)

(五)整改落实阶段(2009101日至1031日)

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的单位,站将提出处理意见,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

(六)总结上报

领导小组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向全站通报治理结果,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的意见。要对站“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091031日前报送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政策规定

对此次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将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自查从宽。对本单位自查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金额,要如数转入本单位符合规定的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二)被查从严。对站重点检查或省局检查组重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到相关处理外,要按照党纪国法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自查不认真、工作走过场的有关单位,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经过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在自查阶段必须高度重视、全面彻底、不错不漏,在规定时间内将“小金库”资金情况如实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有“小金库”资金的单位必须停止使用或支付,及时交回帐外资金,并将有关凭证、帐簿、单据送 “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不得擅自隐匿、销毁,违者加重处罚。

(三)站设立“小金库”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站举报电话号码:0552-30352023039039,举报信箱设在站办公楼一楼。

(四)加强工作联系与监督、指导

 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期间,站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与局领导小组的工作联系,确保专项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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