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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0-12-27

地科〔2010254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涉密计算机

及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经局保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做好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

附件:《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OO十二月十四日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涉密计算机

 

及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及相关保密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专门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计算机,是指存储或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台式计算机以及便携式计算机;涉密网络,是指与省、市政府政务内网存在物理连接的网络。

第三条  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全局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工作,保密办公室负责全局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协调、监督、检查以及对失泄密事件的查处。

第四条  各单位保密委(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工作,要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和涉密信息设备(计算机、存储介质等)使用保密管理档案(见附件)。

第五条  各单位保密委(保密领导小组)应定期对本单位的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并认真做好对工作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涉密计算机管理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管理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和“严格管理、积极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明确制度、分清职责。每台涉密计算机应当明确使用责任人。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建立涉密计算机使用保密管理档案,并报局保密办备案。凡未进行申报登记的计算机均属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计算机严禁存储、处理、发布、传递国家秘密信息。涉密计算机标识要统一粘贴于显示器正面左上角的位置。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应采用强制身份认证的开机登录模式;应按规定设置BIOS、系统登录和屏幕保护三级密码。密码要求8位以上,采用大小写英文字母、数字和字符中两者以上的组合,用户应定期修改密码。计算机待机时间超过5分钟后应具备屏幕保护措施,在恢复使用时应有身份识别屏保机制。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和连接党政内网的计算机禁止以任何形式接入任何非涉密计算机网络,必须严格实行物理隔离。已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一律不得处理涉密公文和信息,务必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应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定期升级病毒和恶意代码样本库,及时查杀病毒和恶意代码,及时安装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应用程序的安全补丁程序。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运行与本机涉密用途无关的其他应用软件。不得开设任何形式的文件共享、远程系统登录和webftp等文件传输服务。

第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所接外设(如打印机、绘图仪、多功能一体机等)不得同时与其他网络计算机连接。

第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信息交换应使用中间转换机或刻录光盘。中间转换机指的是既不用于上网又不是涉密的计算机,要求实现物理隔离、独立运行。中间转换机对导入信息进行病毒与恶意代码查杀后,使用与涉密计算机绑定的涉密U盘导入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笔记本)在使用时须做到专人负责,参照涉密计算机进行管理。外出携带的涉密笔记本中不要存储涉密信息,需将涉密信息存储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中,处理涉密信息应直接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中处理。

第三章  涉密存储介质管理

第十五条  涉密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U盘、存储卡等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涉密人员应根据其办公需要配备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六条  涉密存储介质的管理应遵循“统一购买、统一标识、严格登记”的原则,统一编号登记,并在其显著位置粘贴密级标识(密级、用途、责任人、序列号等)。

第十七条  涉密存储介质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建立涉密存储介质使用保密管理档案,并报局保密办备案。凡未进行申报登记的存储介质均属非涉密存储介质。非涉密存储介质严禁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涉密存储介质,非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非涉密存储介质,不能交叉使用。涉密存储介质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离职离岗前,要将所保管的涉密存储介质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维修与报废

第二十条  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维修原则上应由具有涉密计算机维修资格的公司承担。送修前必须将涉密信息转存、清除。无法清除涉密信息时,指定专人在维修现场全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或复制涉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不再用于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或报废时,使用单位必须将计算机硬盘等存储有涉密信息的载体上交或销毁,并登记备案。涉密计算机的销毁应到本地区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场所)进行销毁。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专业销密,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淘汰处理或转为他用。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介质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介质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共享打印机、扫描仪等信息设备;

(四)擅自改变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六)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七)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八)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九)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十)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局保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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