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科〔2010〕25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矿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经局保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
附件:《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地矿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涉密地质资料的保密管理,确保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厅发[2007]54号)、《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地质资料,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纸介质载体包括文件、资料、地形图等;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优盘、数码相机SD卡、手机TF卡、移动硬盘、录音笔、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负责制作、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涉密地质资料的局属各单位。
第四条 涉密地质资料的保密管理,遵循“严密防范、措施到位、确保安全、便于工作”的原则。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第五条 局保密委员会对各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涉密地质资料的制作
第六条 制作涉密地质资料应当依照国土资发〔2008〕69号《国家秘密范围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应当编排顺序号。每年12月底前各单位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必须将本单位涉密地质资料目录整理报局科技信息处资料室备案。
第七条 纸介质涉密地质资料、磁介质、光盘等涉密地质资料应当在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本单位资料管理部门里制作,制作完成后统一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与因特网或公众信息网相连的电脑上制作、浏览磁介质涉密地质资料或存储涉密信息,否则按泄密处理。
第八条 制作涉密地质资料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由本单位资料管理部门按规定统一销毁。
第三章 涉密地质资料的收发与传递
第九条 涉密地质资料由单位地质资料管理部门统一收发,收发涉密地质资料时,应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条 传递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传递前需进行包装密封,涉密地质资料的信封或袋牌上应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名称;
(二)涉密地质资料应指派专人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通过因特网或公众信息网传输涉密地质资料。
第四章 涉密地质资料的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涉密地质资料,不得由个人私自携带外出。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因工作需要外出携带涉密地质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将阅读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含复制件在内)的名称、用途、件数、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报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二)采取保护措施,使携带外出涉密地质资料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三)携带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应报局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四)参加涉外活动和工作一般不得携带涉密地质资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的,应报局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参加涉外活动和工作。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阅读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应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涉密地质资料的去向。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复制、扫描涉密地质资料,因工作确需复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局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
(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应当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三)复制涉密地质资料,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批准复制涉密地质资料,必须到本单位履行登记、编号手续,由本单位涉密复印机复制,复制件应当视同原件进行登记保管。
第十五条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第十六条 传阅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任何人使用涉密地质资料必须到资料管理部门办理借阅手续,用过后及时归还,不得长期占有。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复印、扫描的涉密地质资料必须在本单位涉密复印机、扫描仪上进行,否则按泄密处理。
(二)涉密地质资料不得随意堆放,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时,应当将其放入保密设备。
(三)涉密地质资料里的内容不得私自摘录、引用,确因工作需要摘录、引用的,应报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形成的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禁止摘录、引用。
第五章 涉密地质资料的保存和销毁
第十七条 保存涉密地质资料,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购买或接收的涉密地质资料首先统一由资料管理部门(资料室)办理登记入库,因工作需要借阅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长期使用涉密地质资料。
第十九条 涉密单位应定期对所存涉密地质资料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局保密委报告。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涉密地质资料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涉密地质资料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需要归档的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部门或单位,应当将涉密地质资料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严禁将涉密地质资料作为废品出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用于记录涉密地质资料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存储有涉密地质资料信息的磁介质都被视为涉密地质资料,并按相应规定保存、使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保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定密原则及密级确定
(一)国土资源类资料定密原则
下列地质资料定为机密:
1. 1:2.5万、1:5万、1:10万、1:20万、1:25万区域性绝对重力资料以及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和小面积大比例尺的重力测量平面图及剖面图。
2.比例尺在1:50万—1:100万之间,精度达到或超过±5毫伽的区域性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3.比例尺在1:100万—1:400万之间的区域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4.重力测量图及报告中的联测基点数据重力值、与全国网联测的布格重力异常图(进行了地形改造)、自由空间图、均衡图、点位数据图。
(二)测绘类资料定密原则
1.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重力异常成果定为绝密:
(1)点的密度高于5''Í5'' 或者10千米Í10千米。
(2)精度高于±1毫伽。
(3)全国性测点。
2.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按以下原则定密:
(1)比例尺在1:10万(不含)—1:50万(含)和1:5千(含)—1:2.5万(不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秘密。
(2)比例尺在1: 2.5万(含)—1:10万(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机密。
3.不同年代形成,或用不同语种表示的,比例尺在1:5千(含)—1:50万(含)之间的,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相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下列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属于非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按上述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定密原则定密;属于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根据同比例尺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密级定密:
(1)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
(2)采用自定义坐标系或独立坐标系,能转换成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3)从图和报告上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独立坐标系或自定义坐标系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4)简化后仍有未公开的自然地理要素、人工建设设施要素、图幅编号和接图表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5)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底图所做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草图、简图、略图、示意图、目测图。
(6) 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底图所做的各类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缩放后,按原比例尺定密,不清楚缩放前比例尺的,按现比例尺定密,但复印缩小后用作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且图中涉密信息模糊不清的,可不定密。
(三)密级确定
1.新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汇交人根据《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对所汇交的地质资料提出定密建议,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对汇交人提出的定密建议进行复核,并确定密级。
2.对以往形成的地质资料密级,按已部署的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